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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监管学会理事张韬认为,近年来,“大数据杀熟”问题频繁出现、屡禁不止,其原因在于高“隐性回报”和低违法成本,使得一些互联网信息平台有恃无恐。
“规制‘大数据杀熟’问题,虽然也可以通过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作扩大解释解决部分问题,但是,这一规定的适用门槛过高,并且覆盖面也较窄,难以有效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为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建议参照《条例》中的相关内容,在第二十五条中新增一款直接规定,提升规制‘大数据杀熟’问题的可操作性。”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志伟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大数据杀熟”行为具隐蔽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指出,所谓“大数据杀熟”,是指交易中的一方利用其充分掌握的交易相对方的信息,进行个别化、差异化的定价。
这种差异化定价策略在几年前并不普遍,主要原因在于相关方难以掌握交易相对人的足够信息以及处理相关信息时存在很大难度。
“但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消费者数据被大量收集以及商家数据处理、运用能力的飞跃,使得差异化定价不再是困难的事情。因此从理论和逻辑上看,在未来的商业实践中,商家采取差异化定价的策略会越来越普遍。”薛军说。
“大数据杀熟”的最直观表现,就是价格歧视。
对新老用户制定不同价格,会员用户反而比普通用户价格更贵;对不同地区的消费者制定不同价格;多次浏览页面的用户可能面临价格上涨;利用繁复促销规则和算法,实行价格混淆设置,吸引计算真实价格困难的消费者……中消协指出,有些经营者利用算法进行价格歧视,造成选择性目标伤害。
“高额‘隐性回报’是‘大数据杀熟’问题频繁出现且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张韬说。
张韬认为,“大数据杀熟”行为和方式往往具有隐蔽性,消费者不经多部手机或者多人同时比对,很难发现这一行为,或者即使发现也难以取证。同时,即使当时发现了,消费者也往往会选择相对低价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下单。加之相对小额的“价差”,消费者在考虑维权周期、成本等方面,往往“隐忍”。这也导致现实中因维权者较少,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相关商家的不法行为。
消费者以个体力量难以抗衡
“从技术实现角度看,任何算法、人工智能都有事先设定的既定逻辑,数学化程序的展现,仅改变的是表现模式,而非其性质要素。从法律性质角度看,包括个性化展现、推荐、引流、标签化等方式,都应被认定为平台的自主行为,尤其是这种技术行为目的在于纯粹商业利益的情况下。目前,技术中立作为确保技术侵权的抗辩理由,在司法实践和监督执法中,实现起来已经越来越困难。”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
“大数据杀熟”问题所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朱巍指出,“大数据杀熟”对消费者的侵害,集中体现在侵害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其中,消费者知情权是其他几乎所有权利的基础,“大数据杀熟”正是建立在对消费者知情权损害的前提下。
张韬同样认为,商家单纯利用“算法”获利的方式,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也构成价格歧视,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大数据杀熟”的隐蔽性,使得消费者很难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互联网信息平台的强势地位、较高的维权成本等因素,使得消费者经常陷入无力维权的境地。
中消协秘书长朱剑桥指出,常见的网络消费领域算法应用问题,潜移默化影响着消费者的决策,消费者以个体力量难以抗衡,如果无视这些现象,任其继续发展,一方面不利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使消费者弱势地位更加显著。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对网络消费领域算法的研究和规制,促进其合理应用,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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